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冀AE****号车行驶至羊曲线X54公路57公里1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4.78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