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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Z17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7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住成都市郫都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23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郫都区郫筒镇西大街老西街路口时,被警察挡获,经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1.6mg/100ml。

2020年11月11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到郫都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办案区接受进一步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无饮酒驾驶机动车前科、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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