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2********,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成都市郫都区岷阳实验外国语学校教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21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吴某某等人一起在金融中心巴国布衣餐馆吃饭饮酒后,现场找代驾陈某某驾驶川A*****小型轿车前往**小区,行至**小区对面龙腾火锅门前时,代驾接新单停车后,高某某醉酒驾驶川A*****小车前往**小区停车场,行驶10米准备掉头时,被警察挡获。经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7.2mg/100ml。
2019年7月2日,高某某接到通知到郫都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出入车库短距离挪动机动车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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