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3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乡**村**号,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村。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东窑子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桥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4日21时45分,高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Z****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张家口市桥西区北环平门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抽血检测,高某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01.00mg/100m1。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本市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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