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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2****小型轿车,行至本区大港二路与凤洋二路路口时因体力不支在驾驶室熟睡,经群众报警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呼吸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后公安机关及时提取其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血样酒精浓度为1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血样酒精浓度为142mg/100ml,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

第二,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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