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宝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河北省廊坊市**县**镇**村**号。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R****2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宝坻区新开口镇小王辛路自东向西行驶过程中,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高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84毫克,属醉酒。
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等物证;
2、驾驶证等书证;
3、证人阚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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