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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 1966****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养殖户,住泗洪县****小区****单元**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24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瀚中,江苏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苏N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泗洪县青阳街道健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健康路与体育路交叉路口以西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高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9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车行驶的路线非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无事故发生,无犯罪前科,无酒后驾驶机动车记录,无逃避、拒绝公安机关检查,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但非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行驶,无事故发生,无犯罪前科,无酒后驾驶机动车记录,无逃避、拒绝公安机关检查,且具有坦白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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