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1〕Z1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中共党员,系秦皇岛市海港区杜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兴桐家府**栋**单元**号(户籍址:秦皇岛市海港区杜庄镇乡镇府家属院**号)。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1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C*****的小轿车在本市海港区顺出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杜庄地道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考虑到高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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