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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32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2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3时10分左右,高某某醉酒后驾驶皖AQ****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行驶至繁华大道交口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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