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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不起诉人告知其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2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酒后驾驶甘G*****号白色吉利牌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甘州区鸿宇广场十字西400米(长安镇河满小区路口)处时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高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82mg/100ml,遂即将其带至甘州区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委托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69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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