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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海南省定安县人,家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大厦,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

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6月份,犯罪嫌疑人骆某某谎称可以代被害人黄某某持有海南**果蔬运销有限公司10%的股权收益,要求其入股人民币8万元。黄某某信以为真,于2014年8月2日按照骆某某要求往骆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汇入人民币7万元,后在海口市龙华区兆煌湖景大酒店16楼咖啡厅将现金人民币1万元交给骆某某。骆某某收到人民币8万元入股金后迟迟没有将海南**果蔬运销有限公司10%的股权变更到黄某某名下。2015年12月28日黄某某无法联系上骆某某,才得知海南**果蔬运销有限公司未委托过任何人转让过股权。2018年11月22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南门中路54号农商银行内将骆某某抓获。骆某某到案后,主动退还给黄某某人民币8万元,并得到了黄某某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在案发时供应地瓜给海南**果蔬运销有限公司。在此过程中,海南**果蔬运销有限公司负责人谭某某找到骆某某,询问其有无意愿入股该公司,还带骆某某与海南**果蔬运销有限公司的股东澄迈**果菜产销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王某某见面,一起商量过入股事宜。黄某某将人民币8万元入股金交给骆某某后,谭某某让骆某某先用该入股金投资种植地瓜,以向海南**果蔬运销有限公司供货时应支付的货款来折抵入股金。以上事实有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予以证实。因此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骆某某收取黄某某入股金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亦无法证实骆某某对黄某某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成 燚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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