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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621************,汉族,高中文化,室内设计师,户籍地为湖南省岳阳县,住本市岳阳楼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小区吃饭时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湘******小型轿车行驶至岳阳**道**路段时,被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石岭大队查获。经鉴定,送检血样与骆某某血样来源于同一个体;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现场照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送检血样登记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小,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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