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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92********,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4日00时50分许,骆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冀A*****的小型轿车,在石家庄市裕华区308国道与方村口东2000米处,被环城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骆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6.2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行为,但是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八种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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