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92********,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镇**村**路**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4日00时50分许,骆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冀A*****的小型轿车,在石家庄市裕华区308国道与方村口东2000米处,被环城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骆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6.2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行为,但是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八种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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