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21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骆某某驾驶云H*****号小型轿车行驶到广南大道至体育公园路岔口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出酒精气体检测结果为98mg/100ml,后骆某某被带到广南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鉴定,骆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8.05mg/100ml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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