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甘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的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4月6日被原甘肃省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0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骆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G****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凉州区飞燕巷内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3月23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骆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9.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亦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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