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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1〕41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8********,汉族,大学本科, **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路**栋**单元**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0时13分许,骆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本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层**路交叉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111.96mg/100m1(乙醇/血)。

本院认为,骆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有认罪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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