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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72********,仡佬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道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道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3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骆某某醉酒后驾驶贵CV****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道真自治县大矸镇土城坝村桂花树组沿平平线、尖遵线往道真自治县县城方向行驶。同日15时09分,当行驶至道真自治县尖遵线37公里800米(小地名:玉溪镇交通安全检查站)路段时,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场查获。经现场对骆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值为:105mg/100mL,随后将骆某某送至道真自治县人民医院抽血取证并送检。于2020年01月10日,由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遵医专法[2020]毒鉴字004号”法医毒化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骆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9.4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骆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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