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72********,仡佬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镇**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道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道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3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骆某某醉酒后驾驶贵CV****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道真自治县大矸镇土城坝村桂花树组沿平平线、尖遵线往道真自治县县城方向行驶。同日15时09分,当行驶至道真自治县尖遵线37公里800米(小地名:玉溪镇交通安全检查站)路段时,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场查获。经现场对骆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值为:105mg/100mL,随后将骆某某送至道真自治县人民医院抽血取证并送检。于2020年01月10日,由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遵医专法[2020]毒鉴字004号”法医毒化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骆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9.4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骆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