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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0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乡**村**号,2014年6月5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象山县公安局给予罚款1000元、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4日0时30分左右,马某甲饮酒后驾驶浙B7****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仙居县商业街248号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马某甲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9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马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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