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普雁民,云南孙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2月15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30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伪造印章系马某乙所为,证明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知情或授意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峨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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