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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鲅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031982********,汉族,高中文化,系辽宁省盘锦市**工作人员,捕前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小区**(户籍地:辽宁省盘锦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1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被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2019年1月1日、2019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6月初,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以能从营口市鲅鱼圈区**厂里买到原钢渣(实为钢尾渣)为由,将被害人李某甲、顾某某、李某乙、孙某某带至**2号、3号门处察看原钢渣,并以每吨75元人民币、2万吨原钢渣的购买协议,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50万元。

本院认为,在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因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导致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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