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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70********,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镇**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区**路**号东厢号第一房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7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窜至青岛市李沧区**路**广场**号门前广场西北角盗窃受害人栾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86元),被盗电动车后工具箱内有一台黑色相合牌X-97型光纤熔接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50元)、三台浪潮IPBS7200机顶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9元)、一台黑色小型液晶显示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马某某作不起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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