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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6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公寓4幢1003室,住浙江省**公寓4幢1003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2次。
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通过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介绍,与嘉兴市时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借款60万元的协议,后将20万元交付给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之后又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谎称将60万元借款交付给嘉兴市时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从中诈骗人民币40万元未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认定的马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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