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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涉嫌诈骗罪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6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公寓4幢1003室,住浙江省**公寓4幢1003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2次。

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通过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介绍,与嘉兴市时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借款60万元的协议,后将20万元交付给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之后又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谎称将60万元借款交付给嘉兴市时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从中诈骗人民币40万元未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认定的马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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