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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邱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某某**乡**村**组,住霍某某**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23时36分,马某某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霍某某310省道行驶至宋店派出所院内,被民警查获,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未造成损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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