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5月12日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于2020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办案期限15日。于2020年8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曲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和同村马家旧房与本村杨某某的旧房相邻。2017年4月份,杨某某拆除其家旧房,打房基进行翻盖。2017年5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某某、马以杨某某翻建的房基占用了公用道路为由,用撬棍将杨某某家新建房基西北角的石头拆掉。经曲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某家被毁坏房基市场维修价格为人民币6377元。

本院经两次退查,经公安机关侦查后仍未获取到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犯罪的确实充分证据,本院认为曲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