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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静检刑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静宁县**镇**村**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11月17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作出不予处罚处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镇**村其岳父家中饮用“西凤”牌白酒一斤。29日13时许,马某某又饮用“崂山”牌啤酒三罐,当日23时许,马某某驾驶自家甘L2****黑色越野车在**街道“清真烧烤城”与朋友李某某一起吃饭,后又驾车准备返回其岳父家,车行驶至某某街道十字西口被静宁县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随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62mg/100ml,并在某某镇卫生院抽取其血样。

经甘肃明证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2月30日以甘明(2019)法毒检字第1068号法医检验报告书鉴定:所送马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式测试单、查获经过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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