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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6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K*****号三轮摩托车从郭河乡下崔家驶往桔柑乡大岸庙村,途径武都区三河镇三河街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用呼气时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70mg/100ml,后在武都区交警大队依法提取了马某某血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0.4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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