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16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现住址为长沙市雨花区**栋**房。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吃晚饭期间饮酒。当晚21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长沙大道辅道由东往西行驶至万家丽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马某某的酒精含量9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民警遂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带至长沙市中心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长沙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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