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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93********,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元阳县**街镇**村委**号,住蒙某市**镇**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蒙某市**路**路交叉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马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0.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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