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荥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11963********,汉族,群众,小学毕业,住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A*****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沿荥阳市塔山路自北向南行驶至310国道交叉口南约1公里处时,被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将其带至荥阳市交警大队进行抽血,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58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马某某系初犯,血醇含量较低,无从重处罚情节,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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