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生于198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88********,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酒泉市**办公室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号**栋**单元**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金晶,系甘肃名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酒后驾驶甘F****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酒泉市肃州区盘旋西路中医院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甲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49.8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