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生于198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镇**村**组**号,暂住酒泉市肃州区**路**园**号**号,曾因嫖娼于2019年3月18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F****3号小型轿车,沿肃州区神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神舟路与盘旋西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血样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7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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