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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礼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家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甘K*****的小型轿车前往**镇**村,行驶至**镇**路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处,经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值为148.9mg/100ml,遂于当晚将其带至礼县第二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送检。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马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97.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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