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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生于199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本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9月10日被酒泉市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F****2号两轮摩托车沿酒泉市肃州区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大街电力公司门口处后在路边睡觉。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东城关派出所民警发现马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马某某移交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交警大队处理。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33.2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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