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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巩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8911210073,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犯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巩义市米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米南村段米南桥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4.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5.查获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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