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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1〕Z1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61982********汉族,专科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胡同**,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秦岭大街***建筑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3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后驾驶冀D*****号的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石工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石栾大街东1000米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经司法鉴定,送检马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2.4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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