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91990********,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许亭乡***村,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汽车,沿石家庄市建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塔北路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经鉴定,送检马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0.6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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