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03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冀AE1833小型轿车沿昌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昌路昌盛路口时与沿光明街由南向北殷某某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测,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2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无极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殷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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