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河南省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豫H6****号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沿武陟县浮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武陟县西余会村南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91.19mg/100ml。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同时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