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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4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景泰县,住甘肃省景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2时40分许,马某某饮酒后驾驶红色的“骐达”牌小型轿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黄河路“平贵花园B区”小区门口停车位出发,沿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车站路,沿车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领秀”KTV门前路段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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