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13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9********,回族,专科毕业,昆明市**商贸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村**号。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酒后驾驶云******号“宝来”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与滇池卫城交叉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中乙醇含量为103.23mg/100ml。
综上,被不起诉人马某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马某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洪波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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