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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徽县**镇*****工公寓北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在2019年10月11日晚饮酒过后驾驶甘KP****小型普通客车,沿徽县城关镇工业桥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徽县城关镇工业桥西头时,被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徽县公安局委托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样进行检测,经(陕)公(汉)鉴(理化)字[2019]1076号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3.88mg/100ml。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客观上实施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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