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3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住城关镇**号。无前科。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宕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无证(已注销)驾驶甘K*****红色黄川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宕昌县宕簸路1km+100m处时,被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后将其带到宕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16mg/100ml。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醉酒程度低,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