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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7月14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E*****号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从秦州区杜家沟行驶至秦州区**路**加气站时,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城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抽血送检。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马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04.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马某某的供述、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 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血液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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