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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莒县***供销社**,户籍地莒县**镇**村,现租住莒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14时50许,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醉酒驾驶鲁LQ****号牌微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莒县孟双线陵阳街道接家庄村路段处,与由东向西左转弯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鲁LS****号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李某某电话报警,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笔录;5.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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