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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从业者,住甘肃省榆中县**镇**村**社**号。2005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被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0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在兰州市城关区沿白银路行驶至“甘肃日报社”附近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7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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