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三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回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31990********,小学文化程度,阿西娅餐饮公司餐饮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乡**村**号,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3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本田”牌小型轿车,在兰州市城关区佛慈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北龙口阿西娅饭店前时,被河北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后经兰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91.3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损失和后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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