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兰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子**号**,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子**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凌晨0时17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雷克萨斯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兰州市城关区沿白银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白银路马家坡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在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1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17mg/100ml,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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