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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漳县**镇**村**社樊某某家饮酒后,驾驶甘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樊某某家出发前往**镇**村**社,沿盐碧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漳县盐井镇前进村剡家门村路段处时,与相向而来的刘某某驾驶的甘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一起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不起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5mg/l00m1。经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犯罪后积极赔偿对方被害人损失,取得对方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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