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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樊城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73********,汉族,高中文化,湖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现住襄阳市樊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0时56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F*****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大庆路与长征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从送检的马某某血液内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7.87mg/100ml, 属醉酒后驾车。
本院认为,马某某在道路上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结合“检察机关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发展”活动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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