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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3********,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豫C*****白色大众宝来轿车,沿洛阳市洛龙区展览路与厚载门街交叉口由南向北行驶至厚载门街中段时,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交巡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9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是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

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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