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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矿检公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9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排**号,住**,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亲友辩护。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0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F*****长城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井陉矿区矿市街与北昌路口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矿区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河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及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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