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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9日21时15分许,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普通客车沿冠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仁和路口时被涿州市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马某某醉酒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时其体内酒精含量相对较低,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未发生交通事故,到案后其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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