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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31198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农,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镇**村,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2日22时许,马某某驾驶冀E*****号正三轮摩托车沿振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王园子集口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马某某进行酒精检测其结果为94mg/100ml,随后将马某某带至故城县妇幼医院进行血样采集。马某某的血液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12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供述,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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